2008年3月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为了给老丈人筹治病的钱,他将贼手伸向了工友——
做贼事出有因 法律从轻发落
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郭亦伟

  2月29日,一封来自安徽的感谢信寄到了临海市检察院,“是你们给了我机会,我一定要好好重新做人”。信是安徽人小陈写的,这封信和一个盗窃案有关。
 
  急于用钱伸贼手
  小陈今年24岁,原在临海一家洁具公司上班。
  去年10月1日,公司放假,工友们都外出了,唯独小陈一人在宿舍里忧心忡忡,妻子来信催钱,“父亲生病正缺钱花”。手头没有钱,怎么办?他突然想起了室友小刘锁在柜子里的存折。存折是公司用来发工资的,原始密码大家都是一样的。“他可能没有改密码。”小陈这样想着,用力一拉,小刘柜子的门果然开了。接着,小陈把存折拿了出来。
  拿到存折后,小陈很害怕,并没有立刻去取钱,直到过了半个月,他才分几次取走存折里的2500元钱,大部分寄回老家,一部分留下自己花。
  10月21日早上,小刘发现存折被盗报了警。
  10月24日,小陈被“请”进了公安机关。他对盗窃一事供认不讳。
  得知儿子出事后,小陈的父亲老陈立刻从安徽赶到了临海。老陈找到了小刘,把2500元钱还给了他,这钱也是他东拼西凑才凑齐的。
  老陈说,他家里非常贫困,小陈还有个不满两周岁的女儿。去年,小陈的老丈人生病了,家里人一次次向小陈要钱。
  “他是一时冲动才犯下错的。”老陈说,他替儿子道歉,希望小刘能够谅解。
  老陈又试探性地去公安机关,希望给儿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检方决定不起诉
  11月2日,小陈被临海市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26日,小陈涉嫌盗窃案移送临海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年1月3日,小刘给检察院送来了请求书。小刘表示不计前嫌,不追究此事,希望检察院给小陈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我们是朋友,我希望他能吸取教训,重新做人。”
  与此同时,老陈也给检察院送来了申请书,希望能够对小陈宽大处理。
  办案的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案情,并及时提审了小陈。光着脑袋、身着囚服的小陈,见到检察官后显得局促不安。在长达两个小时的提审中,他一边抹泪,一边忏悔。“我很后悔,我很害怕,对不起妻儿,更对不起父母。”他说,沦落到今天的地步,是自己的错,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
  听着他的忏悔,看着他离去时的背影,办案的检察官忐忑不安。他是一个失足的青年。按照法律规定,他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相对不起诉”,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以及刑事政策需要斟定的一种不起诉裁量权。
  临海检察院考虑到小陈虽然犯了法,但犯罪情节轻微,加上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和解,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2008年2 月3日,当小陈接到检察官递给他的不起诉决定书时,感激涕零,当他意外地接到检察官帮他买好的回家车票时,他“扑通”一声跪在地上,感动得哭了。春节前3日,小陈踏上了回家的路。